五、本監編制內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但因職 務調動或其他特殊原因,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一)本人或其配偶有經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或曾承購公有眷 舍房屋、基地者。 (二)配偶或其隨居住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構)借用首長宿舍或 多房間職務宿舍者。 配住職務宿舍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宿舍管理手冊規定期間 內騰空遷出,騰空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