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借閱(用)與續閱(借)手續及限制: (一)借閱(用)資料期限為四週。 (二)借閱(用)到期如欲續借時,應於到期前三日內(含到期日當天) 辦理續借,並自續借日起重新起算到期日。續借以一次四週為限。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續借: 1.所欲續借之圖書資料已逾歸還期限。 2.所欲續借之圖書資料已續借一次。 3.已被停止借書之人。 4.喪失借書權利之人。 5.所欲續借之資料已被預約或本分署另有使用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