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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與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財經法律學系行政執行案卷文件資料運用實施要點 5
五、借閱(用)與續閱(借)手續及限制:
(一)借閱(用)資料期限為四週。
(二)借閱(用)到期如欲續借時,應於到期前三日內(含到期日當天)
      辦理續借,並自續借日起重新起算到期日。續借以一次四週為限。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續借:
      1.所欲續借之圖書資料已逾歸還期限。
      2.所欲續借之圖書資料已續借一次。
      3.已被停止借書之人。
      4.喪失借書權利之人。
      5.所欲續借之資料已被預約或本分署另有使用之需要。
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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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閱(用)與續閱(借)手續及限制:
(一)借閱(用)資料期限為四週。
(二)借閱(用)到期如欲續借時,應於到期前三日內(含到期日當天)
      辦理續借,並自續借日起重新起算到期日。續借以一次四週為限。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續借:
      1.所欲續借之圖書資料已逾歸還期限。
      2.所欲續借之圖書資料已續借一次。
      3.已被停止借書之人。
      4.喪失借書權利之人。
      5.所欲續借之資料已被預約或本分署另有使用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