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臨時停車位使用對象及開放時間規定如下: (一)對象:僅供至本監洽公、訪客、送貨及參加會議或其他活動之 車輛停放。 (二)開放時間:自上班日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止。 (三)停放車輛應於每日下午 5 時前駛離本監,因公務需要無法按時駛 離,需通知門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