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洽公民眾使用地下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5
五、洽公車輛應停放於所申請之臨時停車位,不得佔據其他車位;如佔用
    其他車位或公共空間,或使用逾時,本分署將建請會同相關單位處理
    ,其費用由洽公民眾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