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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
5
五、人民至本署陳情時,應導引其至為民服務中心,由為民服務中心書記
    官瞭解其陳情事項後,通知研考科科長瞭解陳情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