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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5
五、人民至本署陳情時,應導引其至為民服務中心,由為民服務中心書記
    官瞭解其陳情事項後,通知研考科科長瞭解陳情事由。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訂定
5
五、人民至本署陳情時,應導引其至為民服務中心,由為民服務中心書記
    官瞭解其陳情事項後,通知研考科科長瞭解陳情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