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7.01
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 日施行。
各機關辦理職務評定時,應本綜覈名實,綜合其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 業精神及辦案品質等予以準確客觀考評,並據以填載職務評定表。 職務評定表格式,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