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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5 條
各機關辦理職務評定時,應本綜覈名實,綜合其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
業精神及辦案品質等予以準確客觀考評,並據以填載職務評定表。
職務評定表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第 5 條
各機關辦理職務評定時,應本綜覈名實,綜合其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
業精神及辦案品質等予以準確客觀考評,並據以填載職務評定表。
職務評定表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101 年 07 月 13 日訂定
第 5 條
各機關辦理職務評定時,應本綜覈名實,綜合其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
業精神及辦案品質等予以準確客觀考評,並據以填載職務評定表。
職務評定表格式,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