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為鼓勵收容人擔任看護視同作業,並慰勉其辛勞,對於表現良好者, 得給予下列獎勵: (一)擔任看護滿 1 個月後,每月給予增加接見一次。 (二)擔任看護視同作業滿 3 個月,列入面對面懇親參加名單。 (三)視實際照顧個案狀況,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頒發獎狀。 (四)除視同作業勞作金外,由本所員工消費合作社公益金項下提供獎勵 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七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