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但直轄市政府所在之 第一類分署分署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第二類分署置 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第三類分署置分署長一 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前項分署長應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