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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 5 條
第一類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但直轄市政府所在之
第一類分署分署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第二類分署置
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第三類分署置分署長一
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前項分署長應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