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署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職務,應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公務
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服務成績優良,並
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及下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一)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合計一年以上。
(二)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二年以上。
(三)曾任相當薦任之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職務二年以上。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係指於最近二年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
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獎懲不相互抵銷,累積達記過
以上處分。但第一款人員僅有一年考績者,須考績列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