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風機構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時通報本署。但由本署發動者, 不在此限: (一)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因辦理貪瀆案件,有調閱卷證、會勘或要求提 供機關員工個人資料。 (二)機關員工因涉嫌貪瀆案件,經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詢問、傳 喚、訊問、拘提、逮捕、聲請羈押或搜索相關處所。 (三)機關員工經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以貪瀆案件之證人或關係人身分詢 問、訊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