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觀察勒戒少年處分執行完畢出所時,由總務科承辦人員填發勒戒費 用繳納通知單,並根據繳納金額由出納人員開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交 予收執,如無法當場繳清者,應於指定期限(45 日)內繳納,屆期 未繳清者,於 1 週內製作催繳通知書通知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並 限於 1 月內完成繳納手續,如仍未繳清,即於 1 週內檢具繳納通 知單及移送書等相關資料移送管轄行政執行機關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