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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5
五、受觀察勒戒少年處分執行完畢出所時,由總務科承辦人員填發勒戒費
    用繳納通知單,並根據繳納金額由出納人員開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交
    予收執,如無法當場繳清者,應於指定期限(45  日)內繳納,屆期
    未繳清者,於 1  週內製作催繳通知書通知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並
    限於 1  月內完成繳納手續,如仍未繳清,即於 1  週內檢具繳納通
    知單及移送書等相關資料移送管轄行政執行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民國 100 年 06 月 07 日訂定
5
五、受觀察勒戒少年處分執行完畢出所時,由總務科承辦人員填發勒戒費
    用繳納通知單,並根據繳納金額由出納人員開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交
    予收執,如無法當場繳清者,應於指定期限(45  日)內繳納,屆期
    未繳清者,於 1  週內製作催繳通知書通知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並
    限於 1  月內完成繳納手續,如仍未繳清,即於 1  週內檢具繳納通
    知單及移送書等相關資料移送管轄行政執行機關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