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教育訓練: (一)教誨志工、社會志工得參加教育訓練課程。完成者將由本監陳報法 務部矯正署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並另由本監發給志願服務證及為 其辦理意外保險。 (二)社會志工如能完成教育訓練課程者,得聘任為教誨志工。 (三)教育訓練課程分為基礎訓練課程與特殊訓練課程,訓練時數分別為 :基礎訓練合計 12 小時,特殊訓練合計 8 小時。 (四)教誨志工、社會志工教育訓練之實施,得由本監自行辦理、與其他 機構共同辦理或委託其他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