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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志願服務計畫 5
五、教育訓練:
(一)教誨志工、社會志工得參加教育訓練課程。完成者將由本監陳報法
      務部矯正署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並另由本監發給志願服務證及為
      其辦理意外保險。
(二)社會志工如能完成教育訓練課程者,得聘任為教誨志工。
(三)教育訓練課程分為基礎訓練課程與特殊訓練課程,訓練時數分別為
      :基礎訓練合計 12 小時,特殊訓練合計 8  小時。
(四)教誨志工、社會志工教育訓練之實施,得由本監自行辦理、與其他
      機構共同辦理或委託其他機構辦理。
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5
五、教育訓練:
(一)教誨志工、社會志工得參加教育訓練課程。完成者將由本監陳報法
      務部矯正署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並另由本監發給志願服務證及為
      其辦理意外保險。
(二)社會志工如能完成教育訓練課程者,得聘任為教誨志工。
(三)教育訓練課程分為基礎訓練課程與特殊訓練課程,訓練時數分別為
      :基礎訓練合計 12 小時,特殊訓練合計 8  小時。
(四)教誨志工、社會志工教育訓練之實施,得由本監自行辦理、與其他
      機構共同辦理或委託其他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