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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辦理送入飲食及物品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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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辦理送入飲食及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5
五、寄入飲食物品,若挾帶(藏)或摻雜違禁品,被查獲一律退回或登入 簿冊予以銷毀。如有涉及不法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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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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