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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辦理送入飲食及物品注意事項 5
五、寄入飲食物品,若挾帶(藏)或摻雜違禁品,被查獲一律退回或登入
    簿冊予以銷毀。如有涉及不法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5
五、寄入飲食物品,若挾帶(藏)或摻雜違禁品,被查獲一律退回或登入
    簿冊予以銷毀。如有涉及不法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5
五、寄入飲食物品,若挾帶(藏)或摻雜違禁品,被查獲一律退回或登入
    簿冊予以銷毀。如有涉及不法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訂定
5
五、經檢查送入之飲食、日常必需物品中若有夾帶(藏)、摻雜違禁品者
    ,依相關規定處置;涉及刑法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