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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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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5
五、未經許可,不得任意將資料存入硬碟或拷貝軟體,亦不得自行清除內 存之檔案。若需儲存、建立資料,應將資料儲存至 D 碟。管理人員 將視狀況,不定期清除 D 碟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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