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署及所屬機關應設置「部內網路資料查詢紀錄簿」指派專責查詢人 員管理,該紀錄簿至少需有查詢人員、查詢時間、查詢對象、查詢原 因等欄位;專責查詢人員查詢部內網路資料時,應登載「部內網路資 料查詢紀錄簿」經科室主管或其授權人核准始得查詢,並至少保存五 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