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署及所屬機關應設置「部內網路資料查詢紀錄簿」(格式如附表一 )指派專責查詢人員管理,該紀錄簿至少需有查詢人員、查詢時間、 查詢對象、查詢原因等欄位;專責查詢人員查詢部內網路資料時,應 登載「部內網路資料查詢紀錄簿」經科室主管或其授權人核准始得查 詢,並至少保存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