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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 5
五、本署及所屬機關應設置「部內網路資料查詢紀錄簿」指派專責查詢人
    員管理,該紀錄簿至少需有查詢人員、查詢時間、查詢對象、查詢原
    因等欄位;專責查詢人員查詢部內網路資料時,應登載「部內網路資
    料查詢紀錄簿」經科室主管或其授權人核准始得查詢,並至少保存五
    年備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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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署及所屬機關應設置「部內網路資料查詢紀錄簿」指派專責查詢人
    員管理;專責查詢人員查詢部內網路資料時,應登載「部內網路資料
    查詢紀錄簿」經科室主管核准始得查詢,每週並陳機關首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