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視察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矯正機關業務之實地視察及督導。 (二)重要政策或署令執行之考核。 (三)重大事故或突發事件之協助處理。 (四)機關人員風紀案件之協助查察與處理。 (五)重要問題之反映或建議。 (六)本署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