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辯護人申請遠距接見,須於申請時段前 7 日起至前 1 日下午 3 時前之日間上班時間向本所提出申請核准後,本所將以電話回復通知 排定之日期及時間,並登錄於遠距接見預約排程系統。另截止日若遇 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 1 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