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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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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經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及性侵害犯罪加害
    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後,經定期成效
    評估認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無成效,並經評估小組鑑定、評估認有再
    犯危險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儘速檢具社區身心治療及輔
    導教育評估報告書、整體性評估表、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紀錄表、急
    性動態危險因素量表、穩定動態危險因素量表、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
    教育處遇成效評估報告、再犯危險鑑定評估報告書等相關資料,送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