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5
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
同第四點說明。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一、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依其他法律規定
    ,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施以強
    制治療。而目前針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定有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規定者,即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及內政部依該法之授權所訂定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
    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二、又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及上開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執行機構
    於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期間,應每半年提出成效報告,如
    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無成效,並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鑑定
    、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應將輔導、治療、鑑定、評估等相關資料,送請檢察
    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爰明定上開實施之輔導治療(下稱社區輔導治療)與檢
    察官聲請程序間之銜接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