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檔案應用之申請,由本分署秘書室自申請掛號後會業務單位依法審核 ,並為准駁之決定,30 日內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申請應用 程序不符或要件不齊備,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於 7 日內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 補正之日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