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懲罰事由及懲罰參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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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勤務類 │ │
│(一)攜帶毒品、違禁物品、危│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2 週(│
│ 險物品進入戒護區者。 │4 日);並於禁足期間每日上午│
│ │、下午各基本教練 1 小時;涉│
│ │及刑罰者移送地檢署偵辦。 │
│ │ │
│(二)擅自為收容人傳遞或攜帶│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3 日;│
│ 違禁物品予收容人者。 │涉及刑罰者移送地檢署偵辦。 │
│ │ │
│(三)向收容人收取或接受餽贈│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3 日;│
│ 者。 │涉及刑罰者移送地檢署偵辦。 │
│ │ │
│(四)對長官之督導指正,態度│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2 日,│
│ 傲慢、不服長官教導或對│且於禁足期間每日上午、下午各│
│ 勤務命令不服者。 │基本教練 1 小時。 │
│ │ │
│(五)複製或遺失通用鑰匙者。│禁足 3 日。 │
│ │ │
│(六)未經檢查報備,私自攜帶│禁足 2 日。 │
│ 管制物品進入戒護區者。│ │
│ │ │
│(七)勤務中擅離工作崗位者。│罰勤 1 日。 │
│ │ │
│(八)對上級交辦事項,不確實│罰勤 1 日。 │
│ 執行或藉故拖延,敷衍懈│ │
│ 怠,妨礙進度者。 │ │
│ │ │
│(九)服勤時,未能即時反映問│罰勤 4 小時。 │
│ 題,致生事端。 │ │
│ │ │
│(十)服勤時,未能定時回報狀│罰勤 4 小時。 │
│ 況或禮節不週,經長官口│ │
│ 頭訓誡者。 │ │
│ │ │
│(十一)勤務中打瞌睡者。 │初犯罰勤 2~4 小時,累再犯得│
│ │加重。 │
│ │ │
│(十二)執勤攜帶手機、(閱讀│初犯罰勤 2~4 小時,累再犯得│
│ )書報、聽收音機( │加重。 │
│ MP3 或MP4 )、收看小│ │
│ 型電視機、遊戲機。 │ │
│ │ │
│(十三)輪值各項勤務,不遵守│初犯罰勤 1~2 小時,累再犯得│
│ 交接班時間者。 │加重。 │
│ │ │
│(十四)巡邏時未按規定簽巡或│初犯罰勤 1~2 小時,累再犯得│
│ 預簽者。 │加重。 │
│ │ │
│(十五)夜間執勤崗哨勤務見巡│初犯罰勤 1~2 小時,累再犯得│
│ 邏人員未打燈者。 │加重。 │
│ │ │
│(十六)擔任管理幹部,不能以│初犯罰勤 2~4 小時,累再犯得│
│ 身作則,或有不良行為│加重;嚴重者攏銷管理幹部乙職│
│ ,或執行勤務有失公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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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務暨服裝儀容類 │ │
│(一)個人內務成績每兩週統計│初犯最劣者罰勤 2 小時,次劣│
│ 列全隊最劣及次劣者。 │者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並於當週休假實施內務示範。 │
│ │ │
│(二)擔任內務管理督導無方,│初犯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
│ 該股內務成績統計連績兩│重。 │
│ 次列全隊最劣者。 │ │
│ │ │
│(三)服勤時,未按規定穿著制│初犯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
│ 服或儀容不整、配件不合│重。 │
│ 者。 │ │
│ │ │
│(四)在營休班時服裝儀容不整│初犯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
│ 者。 │重。 │
│ │ │
│(五)髮式不合規定,蓄髮不依│初犯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
│ 規定整理;及指甲不整修│重。 │
│ ,鬍鬚不刮淨者。 │ │
│ │ │
│(六)被褥等寢具不洗滌清潔者│初犯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
│ 。 │重。 │
│ │ │
│(七)不依規定時間、地點曝曬│初犯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
│ 衣物、被褥者。 │重。 │
│ │ │
│(八)不注重環境衛生及房間內│初犯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
│ 務或輪值備勤、值日生未│重。 │
│ 盡職責者。 │ │
│ │ │
│(九)個人物品於執勤前未收至│除內務評比扣分外並罰勤 1 小│
│ 個人內務櫃且內務櫃未隨│時,該物品保管至休假時歸還。│
│ 時上鎖,導致內務凌亂者│ │
│ 。 │ │
│(十)嚴禁私自於床鋪上裝設非│初犯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
│ 制式電器使用。 │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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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事務類 │ │
│(一)未經報備,擅自以本所名│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義參加對外活動,有不良│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影響,情節輕微者。 │ │
│ │ │
│(二)不依規定地點傾倒垃圾、│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污水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三)隨地吐痰、亂丟紙屑、果│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皮、煙蒂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四)集體行動擅自離隊或不遵│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守規定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五)未經同意翻動他人文件或│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物品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六)不愛惜公物,不當使用或│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任意放置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七)違反吸菸規定者。 │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八)在自己範圍內發現髒亂而│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不整理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九)晨間打掃不確實者及打掃│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環境清潔不力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十)未依規定使用電視或文康│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健身器材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十一)發現同袍爭執,不加疏│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導規勸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十二)管理幹部對同袍過失,│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未能規勸糾正,或對其│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糾紛未予排解者。 │ │
│ │ │
│(十三)管理幹部對偶發事故,│視情節初犯各核予罰勤 1 至 4│
│ 未及時陳報者。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十四)在外行為,影響所方榮│禁足 2 週(4 日);並於禁足│
│ 譽者。(如飆車、出入│期間每日上午、下午各基本教練│
│ 不當場所…. 等遭查獲│1 小時 │
│ 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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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逾時收假類 │ │
│(一)逾假三十分鐘以內者。 │罰勤 1 小時。 │
│ │ │
│(二)逾假三十分以上一小時以│罰勤 2 小時。 │
│ 下者。 │ │
│ │ │
│(三)逾假一小時以上二小時以│罰勤 4 小時。 │
│ 下者。 │ │
│ │ │
│(四)逾假二小時以上四小時以│罰勤 1 日。 │
│ 下者。 │ │
│ │ │
│(五)逾假四小時以上一日以下│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2 日。│
│ 者。 │ │
│ │ │
│ │ │
│(六)逾假一日以上三日以下者│移考績會懲處,罰勤 1 日,並│
│ 。 │禁足 2 日,於禁足期間每日上│
│ │午、下午各基本教練 1 小時。│
│ │ │
│(七)逾假三日以上七日以下者│移考績會懲處,並移送輔導教育│
│ 。 │。 │
│ │ │
│(八)逾假七日以上者。 │移考績會懲處,並函請司法機關│
│ │究辦。 │
│ │ │
│(九)收假時未依規定將行李交│罰勤 2 小時。 │
│ 由門衛檢查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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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經准假私自外出類 │ │
│(一)三十分鐘以內者。 │移考績會懲處,並罰勤 4 小時│
│ │。 │
│ │ │
│(二)三十分鐘以上一小時以下│移考績會懲處,並罰勤 1 日。│
│ 者。 │ │
│ │ │
│(三)一小時以上二小時以下者│移考績會懲處,並罰勤 1 日。│
│ 。 │ │
│ │ │
│(四)二小時以上四小時以下者│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1 日。│
│ 。 │ │
│ │ │
│(五)四小時以上一日以下者。│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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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爭吵鬥毆類 │ │
│(一)暴力相向者。 │移考績會懲處,並禁足 3 日。│
│ │ │
│(二)欺弱凌新者。 │禁足 1 至 3 日。 │
│ │ │
│(三)互為口角爭吵者。 │輕微者罰勤 1 日,嚴重者禁足│
│ │1 日。 │
│ │ │
│(四)賭博財物者。 │禁足 1 至 3 日。 │
│ │ │
│(五)私藏違禁物品在隊部或飲│禁足 1 至 3 日。 │
│ 用酒精類物品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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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活規範類 │ │
│(一)偷竊或蓄意破壞他財物者│依情節決定禁足日數。 │
│ 。 │ │
│ │ │
│(二)越級報告陳情者。 │罰勤 4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三)對長官發問或應對進退不│罰勤 4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注意禮貌,情節輕微者。│ │
│ │ │
│(四)早晚點名、臨時集合點名│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儀態度不佳,經勸導無效│ │
│ 者。 │ │
│ │ │
│(五)未經查證,傳播不實言論│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 │ │
│(六)對查詢事項不坦承作答,│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情節尚屬輕微者。 │ │
│ │ │
│(七)浪費水電資源。 │罰勤 2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八)早晚點名、臨時集合、或│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參加活動無故未到者。 │ │
│ │ │
│(九)欠繳早餐費或午晚餐費者│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
│ │ │
│(十)不按時就寢者。 │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十一)不依規定時間場所盥洗│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使用烘衣機、冷氣機│ │
│ 、電話者。 │ │
│ │ │
│(十二)擅自撕揭、塗抹標語、│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公告,尚無不良用意者│ │
│ 。 │ │
│(十三)任意黏貼或釘掛者。 │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 │
│(十四)對於其保管使用之公物│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發現損壞,疏於報備者│ │
│ 。 │ │
│ │ │
│(十五)對公告或公開宣佈事項│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疏忽不注意者。 │ │
│ │ │
│(十六)高聲喧嘩妨礙秩序情節│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輕微者。 │ │
│ │ │
│(十七)走路時邊走邊吃,勾肩│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搭背或姿態欠端正者。│ │
│ │ │
│(十八)對他人亂取綽號不聽制│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止者。 │ │
│ │ │
│(十九)不準時限繳作業、表格│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報告者。 │ │
│ │ │
│(二十)不依規定時間、地點會│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客或不遵守會客規則者│ │
│ 。 │ │
│ │ │
│(二十一)公共物品使用後未歸│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定位者。 │ │
│ │ │
│(二十二)故意敲擊桌椅、牆壁│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嬉戲者。 │ │
│ │ │
│(二十三)對管理幹部不尊重或│罰勤 1 小時,累再犯得加重。│
│ 惡意批評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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