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第 5 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鍰,並接受四小時以上六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