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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第 5 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鍰,並接受四小時以上六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