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院配合事項
(一)本院於個案出院前 3 個月進行調查評估後,認有提供生活扶助之
必要者,本院得主動提供個案資料供社會團體進行評估作業。
(二)本院向法院聲請停止或免除執行感化教育時,應主動向法院說明結
合社會團體提供生活扶助之事項,並向法院建議裁定停止執行感化
教育交付保護管束。
(三)班級老師依本院 97 年第 13 次院務會議第 143 號次決議,簽准
由學生代收款支付新台幣 2000 元,協助個案於出院後購買日常生
活所需之物品,以表達關懷之意。
(四)指派個案原班級老師每月與個案晤談 2 次以上,並做成晤談紀錄
,晤談得以電話訪談方式實施。如逾 30 日無法與個案取得聯繫時
,應主動通知社會團體。
(五)協調本院認輔志工持續追蹤輔導個案,並函請更生保護會指請更生
輔導員進行追蹤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