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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審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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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核定名冊:經審查小組審核通過之公益團體及公庫應編列名冊,供本
    署檢察官擇定作為指定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