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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審核要點 5
五、核定名冊:經審查小組審核通過之公益團體及公庫應編列名冊,供本
    署檢察官擇定作為指定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之用。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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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核定名冊:經審查小組審核通過之公益團體及公庫應編列名冊,供本
    署檢察官擇定作為指定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