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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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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刑人配業、轉業或違反紀律在每月十五日(含當日)以前者,由新
    單位核給成績分數;以後者,由原單位核給。假釋之陳報,由核給成
    績分數之管教小組教誨師辦理。
    受刑人考核登記表每月二十日(含當日)以前送達者,由管教小組辦
    理;以後送達者,由教化科累進處遇承辦人辦理之。受刑人考核登記
    表應於發生考核情事後,三日內送達管教小組,逾月應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