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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5
五、受刑人配業、轉業或違反紀律在每月十五日(含當日)以前者,由新
    單位核給成績分數;以後者,由原單位核給。假釋之陳報,由核給成
    績分數之管教小組教誨師辦理。
    受刑人考核登記表每月二十日(含當日)以前送達者,由管教小組辦
    理;以後送達者,由教化科累進處遇承辦人辦理之。受刑人考核登記
    表應於發生考核情事後,三日內送達管教小組,逾月應敘明理由。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5
五、受刑人配業、轉業或違反紀律在每月十五日(含當日)以前者,由新
    單位核給成績分數;以後者,由原單位核給。假釋之陳報,由核給成
    績分數之管教小組教誨師辦理。
    受刑人考核登記表每月二十日(含當日)以前送達者,由管教小組辦
    理;以後送達者,由教化科累進處遇承辦人辦理之。受刑人考核登記
    表應於發生考核情事後,三日內送達管教小組,逾月應敘明理由。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修正
5
五、受刑人配業、轉業或違反紀律在 15 日(含當日)以前者,由新單位
    核給成績分數;以後者,由原單位核給。假釋之陳報,由核給成績分
    數之管教小組教誨師辦理。
    受刑人考核登記表 20 日(含當日)以前送達者,由管教小組辦理;
    以後送達者,由教化科累進處遇承辦人辦理之。受刑人考核登記表應
    於發生考核情事後,3 日內送達管教小組,逾月應敘明理由。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5
五、受刑人配業、轉業或違反紀律在 15 日(含當日)以前者,由新單位
    核給成績分數;以後者,由原單位核給。假釋之陳報,由核給成績分
    數之管教小組教誨師辦理。受刑人考核登記表 20 日(含當日)以前
    送達者,由管教小組辦理;以後送達者,由教化科累進處遇承辦人辦
    理之。受刑人考核登記表應於發生考核情事後,3 日內送達管教小組
    ,逾月應敘明理由。
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修正
5
五、受刑人配業、轉業或違反紀律在 15 日(含當日)以前者,由新單位
    核給成績分數;以後者,由原單位核給。假釋之陳報,由核給成績分
    數之管教小組教誨師辦理。
    受刑人考核登記表 20 日(含當日)以前送達者,由管教小組辦理;
    以後送達者,由教化科累進處遇承辦人辦理之。受刑人考核登記表應
    於發生考核情事後,3 日內送達管教小組,逾月應敘明理由。
民國 95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5
五、受刑人配業、轉業或違反紀律在 15 日(含當日)以前者,由新單位
    核給成績分數;以後者,由原單位核給。假釋之陳報,由核給成績分
    數之管教小組教誨師辦理。
    受刑人考核登記表 20 日(含當日)以前送達者,由管教小組辦理;
    以後送達者,由教化科累進處遇承辦人辦理之。受刑人考核登記表應
    於發生考核情事後,3 日內送達管教小組,逾月應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