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刑人配業、轉業或違反紀律在每月十五日(含當日)以前者,由新 單位核給成績分數;以後者,由原單位核給。假釋之陳報,由核給成 績分數之管教小組教誨師辦理。 受刑人考核登記表每月二十日(含當日)以前送達者,由管教小組辦 理;以後送達者,由教化科累進處遇承辦人辦理之。受刑人考核登記 表應於發生考核情事後,三日內送達管教小組,逾月應敘明理由。
五、受刑人配業、轉業或違反紀律在 15 日(含當日)以前者,由新單位 核給成績分數;以後者,由原單位核給。假釋之陳報,由核給成績分 數之管教小組教誨師辦理。 受刑人考核登記表 20 日(含當日)以前送達者,由管教小組辦理; 以後送達者,由教化科累進處遇承辦人辦理之。受刑人考核登記表應 於發生考核情事後,3 日內送達管教小組,逾月應敘明理由。
五、受刑人配業、轉業或違反紀律在 15 日(含當日)以前者,由新單位 核給成績分數;以後者,由原單位核給。假釋之陳報,由核給成績分 數之管教小組教誨師辦理。受刑人考核登記表 20 日(含當日)以前 送達者,由管教小組辦理;以後送達者,由教化科累進處遇承辦人辦 理之。受刑人考核登記表應於發生考核情事後,3 日內送達管教小組 ,逾月應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