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理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依下列 各款規定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雙掛號方式通知申請人(格式如附件三) : (一)經核准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日、處所及收費標準。 (二)駁回申請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前項准駁之時限,必要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