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審核事項: (一) 申請之公益團體應事先向本署提出執行計畫書,內容包括:合法成 立之證明、成立宗旨、工作項目、緩起訴處分金之用途、支用方式 及運作績效。 (二) 第 3 點第 2 項所列之其他公庫應事先向本署提出執行計畫書, 內容包括:緩起訴處分金之用途 (應優先指定用於協助犯罪防治、 更生保護、被害人補償或法律宣導等公益活動) 、支用方式及運作 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