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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志工服務人員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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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解聘之:
 (一) 違反服務規定,影響本監及司法信譽者。
 (二) 無故缺勤達三次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