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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志工服務人員實施要點 5
五、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解聘之:
 (一) 違反服務規定,影響本監及司法信譽者。
 (二) 無故缺勤達三次以上者。
民國 88 年 10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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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解聘之:
 (一) 違反服務規定,影響本監及司法信譽者。
 (二) 無故缺勤達三次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