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送入必需物品,應由受戒治人填載申請單及識別單 (如附件一) ,經 戒治所長官核准後,將識別單郵寄予最近親屬或家屬,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於辦理接見時送入者,由接見之最近親屬或家屬附具已核准之識別單 ,併同必需物品經檢查後送入。 二、以郵寄方式送入者,由寄送人將已核准之識別單黏貼於郵寄包裹,以 掛號郵寄受戒治人,經檢查後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