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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 第 5 條
申請送入必需物品,應由受戒治人填載申請單及識別單 (如附件一) ,經
戒治所長官核准後,將識別單郵寄予最近親屬或家屬,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於辦理接見時送入者,由接見之最近親屬或家屬附具已核准之識別單
    ,併同必需物品經檢查後送入。
二、以郵寄方式送入者,由寄送人將已核准之識別單黏貼於郵寄包裹,以
    掛號郵寄受戒治人,經檢查後送入。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