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 法規內容
- 歷史法條
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 第 5 條申請送入必需物品,應由受戒治人填載申請單及識別單 (如附件一) ,經
戒治所長官核准後,將識別單郵寄予最近親屬或家屬,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於辦理接見時送入者,由接見之最近親屬或家屬附具已核准之識別單
,併同必需物品經檢查後送入。
二、以郵寄方式送入者,由寄送人將已核准之識別單黏貼於郵寄包裹,以
掛號郵寄受戒治人,經檢查後送入。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