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執行程序: 一、列管之收容人於列管期間,每月由所屬教區管教小組評核分數後,於 當月月底前陳核。 二、列管之收容人依列管考核對象晉分處遇表晉分。但列管收容人確有保 持善行之具體事證,評分人應將事實記載於記分總表備考欄內,其受 刑人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始可晉至 30 分,受處分人之總分始可晉至 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