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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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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24 日
5
五 本所收受賠償請求書時,應於該請求書加蓋收件章戳,記明收件日期 、文號,並掣給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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