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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5
五  本所收受賠償請求書時,應於該請求書加蓋收件章戳,記明收件日期
    、文號,並掣給收據。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5
五  本所收受賠償請求書時,應於該請求書加蓋收件章戳,記明收件日期
    、文號,並掣給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