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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資助收容人返家旅費執行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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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助旅費標準與範圍:
(一)資助旅費視當時乘車別、目的地等情衡酌發給。
(二)資助搭乘車別,鐵路以莒光號為準,公車以段數計算,途中如需用
      餐,餐費以新台幣六十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