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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資助收容人返家旅費執行要點 5
五、資助旅費標準與範圍:
(一)資助旅費視當時乘車別、目的地等情衡酌發給。
(二)資助搭乘車別,鐵路以莒光號為準,公車以段數計算,途中如需用
      餐,餐費以新台幣六十元為限。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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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助旅費標準與範圍:
 (一) 資助旅費視當時乘車別、目的地等情衡酌發給。
 (二) 資助搭乘車別,鐵路以莒光號為準,公車以段數計算,途中如需用
      餐,餐費以新台幣六十元為限。
民國 92 年 07 月 02 日訂定
5
五  資助旅費標準與範圍:
 (一) 資助旅費視當時乘車別、目的地等情衡酌發給。
 (二) 資助搭乘車別,鐵路以莒光號為準,公車以段數計算,途中如需用
      餐,餐費以新台幣六十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