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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法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 5 條
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
四、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