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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加強照護氣喘、心臟病及重大疾病收容人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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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衛生科配合事項:
 (一) 衛生科應教導看護人員熟悉 CPR  急救操作方法及妥善處理氣喘病
      之基本常識,以照料氣喘等病患。
 (二) 協助購置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所列相關醫療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