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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收容人作業意外傷害緊急處置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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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容人因作業或其他意外受傷時,應迅即戒送本監衛生科由醫師診療
    ;若在監內無法治療,經醫師指示有必要送外醫急救者,應立即戒送
    本地公立醫院診治,若傷勢嚴重醫師認有後送必要時,應迅即戒送臺
    灣本島或通知家屬申請保外醫治。